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
)第六届董事会
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
参加了会议,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《内蒙古包钢钢联
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,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
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一、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
提供不超过 1.53 亿元的担保额度,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
的规定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,有利于降低其融资成本,满足其发
展所需资金,提高其运营质量和效益,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。
因此,我们同意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》,并同
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二、对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
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资本市场变化,以及自身实际
情况、发展战略和库存股时间限制等因素,作出的决定。符合《公司
法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
监管指引第 7 号——回购股份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法律法规、规范性
文件的有关规定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,
亦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、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
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,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
布不符合上市条件,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。
因此,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事宜,并同意将
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三、对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《公司章程》的独立意见
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《公司法》
《证券
法》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——回购股份》等
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符合公司和全
体股东的利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因此,我们同意《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<公司章程>的议
案》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(本页无正文,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
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)
吴振平
董 方
程名望
孙 浩
魏喆妍
查看原文公告
关键词:
包钢股份
独立董事